(一)案件受理费
1.仲裁请求能够确定具体争议金额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2.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确认合同成立的,一般以合同总金额或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请求数额。
3.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一定行为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或者无法确定争议事项标的额的仲裁请求,每项仲裁请求收取受理费2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
受理案件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住地、所选择的仲裁员住地等各种因素预收案件一般处理费。双方当事人均在聊城市内最低为200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聊城市外的最低为500元,当事人在边远地区、特区、跨国的案件视实际情况收取。
需要咨询、鉴定、勘验、翻译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等特殊支出的属于特殊处理费,视实际情况另行收取。
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预收的处理费,多退少补(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