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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送阁楼”顶层住宅如何避免不必要纠纷

发布时间:2012/1/5 12:32:47

   2010年4月14日,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房产一处,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交纳了房款410876,建筑面积确97平方米,买房时,售楼人员说顶层的阁楼是赠送的。因为是第一次购房没有什么经验,他说是赠送阁楼我们很相信,在购房合同上也没有体现这一方面。但是在拿房时被告知阁楼不能赠送了。阁楼另交钱。刘某按合同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以调解结案。但仲裁委发现,买顶楼送阁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专家提醒购房者, 买顶楼住宅赠送阁楼,主要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很多赠送的阁楼仅有口头约定,但一般不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阁楼的使用权属于买房人。买房人也不会考滤此房阁楼权属问题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200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份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阁楼、花园、露台等是否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一直倍受争议。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首先其必须在规划上即属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开发商销售时,赠送的部分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而且还被明确地列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才被确认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买房人因阁楼发生的纠纷处理要取决于买房人与开发商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阁楼状况,包括阁楼位置图、使用面积、高度、装修情况、有无天窗、照明设施、水电、防水、上下阁楼楼梯扶手等各项内容,如果买房人与开发商对上述内容约定明确,一旦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阁楼,买房人即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如双方在合同中无此约定,则买房人的部分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但开发商仍应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主体结构、防水等方面的保修规定,不能因为阁楼是赠送的就免除合同义务。因此,在购买赠送阁楼的商品房时应谨慎确认好赠送面积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要求附图。
     聊城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购买“送阁楼”的顶层住宅要注意4个方面:一是看清阁楼有无规划,如果阁楼不是规划范围内的建筑,阁楼所有权是难以保证的,不能办理房产证,那么就无法保证您对他享有完整的私有权利。二是明晰产权。对于小阁楼中低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有使用功能的部分,要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明确相应权利的归属。三是弄清计算方式。如果阁楼计算在销售面积中,那一定要弄清楚是如何计算的,做到心中有数,不同的层高决定了阁楼是否纳入销售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高于2.2米的部分才计算建筑面积。四是弄清配套。一些楼盘顶层与阁楼之间的楼梯需要购房者自行购买或另外付款,购房者一定要事先弄清楚。五,最后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与开发商就阁楼位置、面积,属权细致的进行约定如与约定有差别时,可以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会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出现,或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