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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日前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成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机构”

发布时间:2011/4/8 3:35:12

    我委日前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成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将仲裁制度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领域。
    仲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可通过调解或裁决两种方式进行。事故当事双方就赔偿金额或其他事项能够基本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达不成一致或双方争议较大的,则应通过裁决方式结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所作出的调解与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我委已在东阿县、阳谷县、冠县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先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