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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尚未买保险,出了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3/7/23 12:32:47

20133月我市东昌府区的刘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在去办理交强险的途中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倒,致使李某造成九级伤残。李某去医院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连同九级伤残的损失共计7.6万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如何承担7.6万元损害赔偿款产生了分歧,刘某认为其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赔偿总数额的30%,李某认为刘某应该全部承担,双方争执不下,遂请求聊城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进行调解。

仲裁中心受理此案后,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地调解: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刘某在未办理交强险的情况下开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在未办理交强险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时应视其为办理了交强险,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限额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最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鉴于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7.6万元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之内,所以刘某应全部承担7.6万元。

刘某起初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却要履行本应由交强险负担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刘某赔偿李某7.6万元。调解中心制作了《调解书》,至此刘某和李某的这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以全部了结。

在这里笔者也提醒读者,买了新车后莫急于上路,应尽快办理交强险,以免出现类似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