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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通过 涉及多项仲裁规定

发布时间:2012/9/14 12:32:47

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表决,终以142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涉及到仲裁的主要有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及支持仲裁前保全措施。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新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统一了审查标准。

呼吁已久的仲裁前保全措施在此次民诉法修订案中也终于得以确立,这一措施便利了仲裁案件当事人,为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方便执行提供了保证,将会提高中国仲裁在国际竞争中的吸引力。

由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在海事仲裁领域,仲裁前的保全措施在中国早已得以确立;但在商事仲裁领域,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接受仲裁前的保全措施申请。

最近几年,要求将保全措施应用到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8月1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一次讨论会,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局主管仲裁工作的相关领导参加,会上就曾专门谈到此问题,并呼吁有关领导对此予以关注。

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十二项: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一科)

引用邢修松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