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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10/10 12:32:47

同志们:
       在全国仲裁界的支持下,在贵州省贵阳市政府的关心、帮助下,在贵阳仲裁委员会的辛勤努力下,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美丽宜人的贵阳隆重举行。会议取得了成功,即将圆满闭幕。明天,同志们将肩负着发展我国仲裁事业的重任,踏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崭新局面的新的征程。下面我就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若干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对一项社会事业来讲,方向决定命运。伴随着国家的兴旺发达,社会的前进,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历经十五年创业艰辛,造就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创业辉煌,为国家、为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了宝贵的贡献。总结我国仲裁事业十几年创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要牢牢记住,特别是在取得发展业绩时更要注意始终坚持,中国的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决不是私人产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我国仲裁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仲裁理念,不断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把仲裁事业的发展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和国计民生的需要中去谋划,充分发挥仲裁造福人民、公益社会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和国外仲裁机构的根本区别,是中国仲裁人创业经历的重要启示,是仲裁事业安身立命的基础,是我们的事业蓬勃发展持续进步的根本保证。我们只有让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知道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事业,知道仲裁人是与党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仲裁工作才能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才能得到社会的充分信赖,才能得到市场主体的信任和选择,才能获得恒久旺盛的发展源泉,最终才能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在仲裁事业取得显著发展和全面进步的时候,强调方向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今天,全国仲裁界的同志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政治本色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总战略总策略的基石,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二、始终把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第一要务
        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规律,是各项社会事业前进的客观要求。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要永远记住我国仲裁事业初创时期的艰难困苦,永远记住那时全国一百多家仲裁机构年收案只有几千件、不仅作用发挥不出来、连生机都难以维持的情景,永远记住全国仲裁工作是在“长沙会议”“济南会议”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才从根本上改变了面貌。千万不要忘记中国仲裁是靠发展起家靠发展翻身靠发展赢得世人认可的。
   “长沙会议”精神是全国仲裁界对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和科学总结的结果,是同志们刻苦实践、坚忍不拔探索的结果。“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作为“长沙会议”精神的概括,发展、推行、融入三个动词一体,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发展是龙头,推行、融入两个车轮驱动,带动着中国仲裁事业滚滚向前。当前,全国仲裁发展形势愈来严峻,增速明显减缓,发展劲头有所下降,全国还有80多家仲裁机构年收案不到一百件,仲裁的社会作用发挥不充分,与社会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一方面社会需求在增加,一方面我们的发展劲头在下降),我国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离“二次创业”提出的把仲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的目标,还差得很远。因此,我们还没有骄傲的理由和资本。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指出,“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完全符合全国仲裁工作的实际。总书记指出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在仲裁事业发展中同样存在。当前全国仲裁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脑子要清醒,这些问题概括起来说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需要靠发展才能根本解决的。对关键时期的中国仲裁、创业阶段的中国仲裁来说,发展这个频道变不得,不能变,也变不起。一项事业搞起来不容易,要经过多年的努力,但下去很容易,只要一放松、一分神、一掉向,马上就下来,再想上去就难了。希望全国仲裁界的同志进一步振奋精神,端正工作指导思想,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检验仲裁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开创我国仲裁事业的崭新局面。
     三、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社会公信力建设
        仲裁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但不是靠国家强制力发展的。归根结底,仲裁是靠社会公信力吃饭的,社会公信力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本钱。在我国仲裁事业建立之初,发展模式以社会助推型为主。随着仲裁法律制度的逐渐深入普及,仲裁事业迈上“二次创业”征程,我国仲裁事业开始进入自主发展型为主的历史阶段。“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概括起来讲,就是要使我国仲裁事业真正建立起自主发展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科学发展模式。只有这样一种发展模式,才能真正形成仲裁事业内在发展动力,才能树立起仲裁事业独特的社会品牌,才能有仲裁事业的持续发展。而这种发展模式的核心就是仲裁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仲裁事业社会公信力建设是需要条件的,影响仲裁社会公信力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应该说,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全面开展仲裁事业社会公信力建设的条件正在逐步具备。从全国范围看,由于较好地坚持了我国仲裁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仲裁机构的软硬件条件正在得到改善,仲裁案件质量有了比较好的保证,仲裁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仲裁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管理能力不断完善,仲裁特色和优势不断显现,仲裁服务社会的作用显著增强,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有了明显提高,仲裁的社会形象发生了很大改观,为开展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提供了主客观条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受理案件的增加,对仲裁工作的负面评价也在出现。这么大一支队伍、一项工作、一摊事业存在这样那样一些问题总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也为我们提出并开展仲裁事业社会公信力建设提供了客观必要。随着仲裁工作的不断推进,仲裁社会公信力对仲裁事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要紧。我们不能等着问题形成趋势蔓延全局再抓。因此,从现在着手开展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也是保障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未雨绸缪之举。
       全国仲裁界的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公信力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公信力这个中心开展仲裁机构的各项建设工作,包括仲裁机构软硬件建设、机构管理案件管理制度建设、仲裁队伍建设、仲裁服务和仲裁形象建设、精神面貌和作风素养建设以及仲裁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等。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我国仲裁的核心价值,要对仲裁的特色和优势作出与时俱进的总结和概括,努力寻找最适合我国市场主体接受的表现方式,构筑社会对仲裁事业的政治信赖、专业信赖和品质信赖。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纠纷处理方式,努力形成我国仲裁裁决、调解、斡旋三位一体的系统性优势。要把仲裁服务品牌建设和社会公信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让全社会和广大市场主体认识到,仲裁是一种平等的纠纷解决方式,各个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所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包括仲裁委与仲裁庭之间、仲裁员之间,仲裁庭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在法律面前、在仲裁规则面前、在仲裁服务面前不分高低,一律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他人之上;仲裁是一种民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各个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所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共同合意合平合理妥善解决纠纷,谁也不具有主宰其他仲裁主体的权力,要多解扣子少敲槌子;仲裁是一种注重效益的纠纷解决方式,避免为了追求争议胜负而牺牲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生态系统不因个别的纠纷而受到损害;仲裁是一种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讲究根据市场经济各个领域的专门规则,实行个别化原则,解决市场经济不同领域的纠纷。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工作,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就能得到充分彰显,我们就一定能够把仲裁事业建设成党和国家信任、社会各界信赖、广大市场主体信服的宏伟事业,胜利实现“二次创业”的发展目标。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国仲裁界是一家,对任何问题我们都有办法也有能力自己解决好。绝不要再发生贬损其他仲裁机构抬高自己以至损害全国仲裁社会公信力的情况。
     四、把涉外仲裁工作作为发挥仲裁作用发展仲裁事业的重点
     (一)关于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客观必要性。形势决定任务,决定方针政策。把涉外仲裁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发展重点,是继商贸、建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非公经济之后,根据国家改革开放深入开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和对仲裁工作的新要求,而提出的一项发挥仲裁作用发展仲裁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的是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引进技术和人材,我们有求于人的地方比较多,因此,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话语权不多,往往迁就外方当事人意志选择境外仲裁。这在当初的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现在,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巨大的富有潜力的中国市场吸引着成千上万境外商家来到中国,分享着我们改革开放和市场建设的成果。这时的涉外经济市场利益格局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引进,更不是单边的有求于人的状况了,我们的涉外经济主体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不仅话语权大大增加,而且已经开始具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和可能了。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敏锐地看到和把握这种变化。这是第一。第二,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涉外经济市场主体对境外仲裁缺乏了解,加上一些片面介绍造成的对境外仲裁的误读,他们并不清楚选择境外仲裁究竟意味着什么。也由于当时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形成纠纷,普遍对境外仲裁风险没有切身体会。随着涉外经济纠纷的逐渐形成,境外仲裁经历的增加,境外仲裁风险开始显现,为我国涉外经济主体选择境外仲裁提出了警示,也使我们对国外仲裁的认识趋于客观、深刻。同时,我们还要充分估计到这么多境外市场主体进入我国市场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提出的要求。第三,在我国仲裁事业创建初期,广大市场主体对仲裁的认知度较低,对我国仲裁工作涉外仲裁能力更是缺乏了解。而对初始的仲裁工作来讲,要能够比较好地承担起涉外经济纠纷的仲裁任务,在当时也确实存在问题,现在情况则有了改变。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工作的进步,仲裁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新兴的仲裁工作体制已经具备涉外仲裁的能力,完全可以做到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涉外经济纠纷。以上三点说明,现在把涉外仲裁作为工作重点,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作用的需要。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是已经具备了条件的。
       正确认识开展涉外仲裁工作的重要性,首先要破除迷信。人类思想进步史上有一条基本规律,不破除迷信就不会成熟,不破除迷信就没有发展。在我们仲裁事业发展历程中主要破除的是对境外仲裁的迷信。第一次破除的是“境外机构迷信”,促进了全国仲裁机构共同繁荣进步,对最终形成我国仲裁事业千帆竞进、百舸争流的整体发展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要破除的是“境外仲裁公正迷信”。认为并宣扬境外仲裁都公正,认为境外仲裁就比中国仲裁公正,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也是有害的、不负责的。(刚才,沈四宝同志、高菲同志在发言中对境外仲裁风险作了比较全面、比较深刻的揭示)
     (二)关于涉外仲裁工作的任务和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和提出的新要求,我国涉外仲裁工作的任务也好、指导思想也好,必须是也只能是: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防范境外仲裁风险,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并不是要把我国仲裁机构送到世界上去管别人事情,输出中国仲裁,这不是我们任务和目的。国际化的提法既不科学也不可能。
     (三)关于涉外仲裁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对象。目标是由任务决定的。根据我国涉外仲裁工作的任务和指导思想,涉外仲裁工作的目标这样考虑比较适宜和实际,即:要努力使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我国市场主体尽可能地主动选择中国仲裁,努力使分享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和市场经济建设利益的境外当事人接受中国仲裁。一个是主动选择,一个是接受即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工作对象不要放在与中国涉外经济无关的境外市场主体上,工作措施也不要放在迎合境外市场主体的口味上,更不能以他们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涉外仲裁工作的检验标准。中国仲裁是以国家昌盛为后盾的,是以我国市场繁荣为支撑的,绝不是靠取悦别人而发展的。中国仲裁人要有志气、有担当。到我国获取利益就要按照我国的规矩办。对国际上的东西要做到尊重而不迎合。
      关于涉外仲裁工作的主要对象。一般来说,工作对象和工作目标是紧密联系的。根据涉外仲裁工作的目标,涉外仲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交往的我国市场主体和与我国涉外经济有关的境外市场主体。对前者主要是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我国仲裁的优越性和境外仲裁的风险,充分发挥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话语权,争取境外合作伙伴接受中国仲裁;对后者要通过市场作用和展现我国仲裁公平公正形象相结合的方式,使他们正确认识我国仲裁、接受我国仲裁并最终同意选择我国仲裁。当前,从全局角度、从策略上考虑,可以把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工作对象,作为全面推进涉外仲裁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理由:1、国有企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2、国有企业防范境外仲裁风险、选择中国仲裁,与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关系直接。3、有利于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4、有利于凸现仲裁的社会作用。
       要使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认识到,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风险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风险之一,由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其他涉外经济的市场主体也要告诉他们,选择中国仲裁、选择中国法律仲裁,不仅可以有效防范境外仲裁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也是遵守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的表现和要求。
       总之,要从发展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高度,帮助我国市场主体在国际经济交流交往中,学会并善于充分利用合同优势和市场引力,促使外方当事人接受我国仲裁,接受以我国法律为依据仲裁。
        要高度警惕利用仲裁方式逃避国家涉外经济管理的现象发生。包括利用合同利益利诱或胁迫去境外仲裁,或以外国法律作仲裁准据等。
      (四)全国范围都有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不能认为只有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才存在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全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区普通存在程度不同的涉外经济,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实施,各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涉外经济也会逐步发展,涉外仲裁的需求、保障经济安全的需要都会增加。因此,都有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必要性,也有可能性。至于案件数量多少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重要的是把作用显现出来。
       此外,也不能认为只有发展状况好的仲裁机构才有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据涉外仲裁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工作对象,我国涉外仲裁工作对象主要是境内的中外市场主体,适用的是中国法律,使用的是中国语言,遵循的是中国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无需多复杂、多国际、多高端的条件,也无需提供超国民的物质条件、服务待遇。因此,大部分仲裁机构都是具备条件的。做好这件工作,有利于提升仲裁的社会作用,当这个作用受到社会认可后,对发展仲裁事业和完善仲裁机构建设也会有促进作用。
     (五)关于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的前提是“四个一定要”:指导思想一定要端正,工作目标一定要搞清,工作对象一定要找准,工作策略一定要对头。
         1、要始终坚持“长沙会议”精神,针对涉外仲裁工作的特点,创造性地做好长沙会议精神的落实工作。要解放思想,破除迷信。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要对所在地区涉外经济的情况,包括企业、项目、投资人、行业间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展涉外仲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3、涉外仲裁工作事关大局全局,要向党委、政府作好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经批准后开展工作,不要擅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深入做好落实工作。
        4、要确保涉外仲裁案件的质量,努力提高涉外仲裁服务水平,不断加强涉外仲裁队伍建设。对中外仲裁当事人要坚持在中国仲裁面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平等适用仲裁规则、平等提供并享有仲裁服务。坚决反对仲裁风险,也不对任何国家、任何地区当事人搞仲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