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6年1月5日宣布了两大新政策,旨在提高仲裁院的仲裁效率及透明度。两大政策均在2015年12月15日仲裁院举行的仲裁院大会上获得全体一致的通过。
两大政策包括:
1、为参与的仲裁当事人提高仲裁透明度
仲裁院将从此刻开始在官方网站上将每个案件的仲裁庭组成进行公示,包括仲裁员的国籍以、该仲裁员是由仲裁院还是当事人指定的以及哪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等信息。该政策将从2016年开始受理的案件开始实施。
该信息将从仲裁庭组成之日开始公示,并随时对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变换的信息进行同步更新,公示期间将持续至案件结束之时。为保证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案件的案号以及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信息将不列入公示范围。
当事人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请示仲裁院不将仲裁庭的组成进行公示,仲裁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公示信息中附加说明该情形。
仲裁院希望通过此举展示其不会区分地区、种族、性别而任命仲裁员的仲裁品质。
2、无正当理由延误裁决将致仲裁员费用降低。
仲裁院针对仲裁庭无正当理由延误作出仲裁裁决的后果,在仲裁员费用上采取了一项突破性的举措。
仲裁院表示,仲裁庭应当在最后一次就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开庭后,或,最迟于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后的3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独任仲裁庭应当在2个月之内作出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超过此期限,除非有仲裁院所认可的正当情形,例如有超出仲裁员可以控制与预期的因素外,仲裁院将降低仲裁员的仲裁员费用。情形如下:
仲裁庭在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开庭或审查书面材料后的7个月内未能作出仲裁裁决的,将下降5%至10%仲裁员费用;
仲裁庭在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开庭或审查书面材料后的10个月内未能作出仲裁裁决的,将下降10%至20%的仲裁员费用;
仲裁庭在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开庭或审查书面材料后超过10个月仍未能作出仲裁裁决的,将下降20%或以上的仲裁员费用;
仲裁院旨在通过此举提高仲裁裁决作出的效率。此项政策也会仲裁院就奖励可以迅速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庭,提高其仲裁员费用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