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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

发布时间:2013/5/22

  一只浑身毛茸茸的鵰鴞——俗名叫“大猫头鹰”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全副武装的饲养员从笼舍里抱了出来,准备进行身体检查。它直愣愣地竖起两簇耳羽,尖尖的喙一开一合,发出响亮的“啪、啪”声,突起的金黄色巨眼睁得溜圆,毫无顾忌地瞪着来访者——那金色眼仁里透出一股浓浓的野性,近距离观察的记者不由自主地倒退了两步。

  5月16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潮白河畔的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该中心是对市民举报和执法人员没收的被非法买卖的野生动物进行救治的场所。在一处笼舍里,记者看到了今年“天网行动”以来,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部分成果——30多条盘根错节的网纹蟒和红尾蚺,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今年4月1日,我国森林公安启动了代号“天网行动”的专项打击行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源头和流通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

  这场为动物保护人士所称道的严打风暴,缘起于野生动物令人揪心的生存现状。近年来,野生动物被残忍猎杀的悲剧,在各地频频上演:天津东方白鹳中毒死亡、江西资溪猕猴遭猎杀、湖南千年鸟道变成候鸟死路、广西东兴野味生意兴旺……

  直面惨痛事实,数位野生动物保护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都把矛头指向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部沿用至今的上位法,为后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去年发布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如今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部——从数量上看,法律规定已经不少,但为何难以解决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专家们认为,上位法是根本问题。种种迹象表明,上位法中未能详细阐述或阐述有偏差的事项,直接导致下位条例的制定无法精准。

  保护范围限于珍贵濒危动物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明显滞后性和局限性,直接导致动物保护在实践中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周珂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20多年的实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情况,暴露出立法目的不明确、保护范围过窄等方面的缺陷。

  该法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周珂认为,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缺乏对普通动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对此观点深以为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难道不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