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明报报道,2011年6月1日,香港新《仲裁条例》生效。自此香港再没有本地与国际仲裁制度之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实行统一的仲裁制度。新条例与国际惯例一致,便于本地和外国的仲裁服务使用者和仲裁执业者应用。 新《仲裁条例》明确规定法庭只可在条例明文许可的情况下作出干预,这有利于实现仲裁公平及迅速地解决争议并省却非必要开支的目标。新《仲裁条例》的特色还包括保障仲裁程序以及相关法院聆讯的保密性等。 |
香港新《仲裁条例》生效
发布时间:2011/7/6 12:32:47
- 上一篇:利用仲裁妥善解决证券纠纷
- 下一篇:仲裁与保险案件学术研讨会交流材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