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3日,云南省昆明仲裁委员会成立调解中心,开始推行仲裁调解工作。从2001年到2009年,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928件,标的额8.9亿元。总结9年来的工作,我认为仲裁调解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把实现和解和调解作为仲裁工作的最高境界,努力实现亲和仲裁,我们在推广和谐仲裁中主要抓住了十大要素:
争取优秀仲裁员的参与。最成功的和解总是因为外部力量的介入才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仲裁员的参与,许多案件靠双方当事人自己和解是较难的。优秀仲裁员参与和解进程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一切矛盾、冲突和争议,都置于仲裁员的监督下,形成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局面。经验证明,只有那些诚信、公正、宽容、亲和、聪明、睿智的仲裁员,才能成功解决纠纷。
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在和解过程中,不遵守诺言是很糟糕的事情,这会使当事人对调解、和解的执行产生怀疑,并怀疑调解、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纠纷之所以发生并长期解决不了,很大程度上是不遵守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前提。
保证双方提出的条件能被接受。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可望而不可即的要求,要挟对方,是和解的大敌。要使双方都有诚意,一方提出的条件能够被对方所接受,是实现和解的心理基础。
让双方都能做一些适当让步。不让别人过去,就是不让自己过去;为难别人就是为难自己。仲裁和解进程最显著的特点是,纠纷一经发生,它就客观存在,而且这种存在会搅乱你的生活与工作。要让当事人明白,纠纷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而且还有可能酿成司法诉讼,费时费力,也会失去许多事业发展的新机会,造成更大损失。
不要急于求成。和解需要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形成一系列的信任措施和保障,因此,要做好庭前庭后、庭内庭外的工作,建立信任基础,创造和解条件,这样才能瓜熟蒂落。
不要忙于下结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员,在纠纷发生后,都希望尽快形成解决方案,结束双方争议。但仲裁和解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欲速则不达,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不宜匆忙下定论,以免引起更大的争议。
不要求别人说不可能说的话。确保每个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是一门比较深奥的和解艺术。在这里,表达能力很重要,无论说什么都应该以委婉的方式说出来,要让每个人感到是赢家,要确保每个人都不丢面子和不受伤。
选择合适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有一个主要问题要讨论,那么你要确保这个问题适合讨论,而不是由此引起更大的争议,更不能是反目为仇的导火线。仲裁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引导到焦点问题上来,并在当事人之间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共振点。
不要提出额外要求。一旦提出最后一项要求,就不能再额外要求什么。须知,只有提出的要求有一个明晰的度,和解才有可能性。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漫无边际,对方总是怀疑你还有别的要求,或者留下贪得无厌的印象,和解就没有可能了。总之,要求要适度,和解才可能。
不要半途而废。无论发生其他什么事情,必须将和解进程进行到底,这是和解成功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和解的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争议、冲突、抗争都是正常的。因此,仲裁员应当有信心、耐心和毅力,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共同点,求得争议的合理解决,决不可半途而废。特别是当双方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时,仲裁员更要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要与当事人展开辩论,如果发现自己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不可行、有错误,就应该立即承认并及时改正;不要直接说别人的错误,要用友善的方法使对方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争议,真诚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寻找解决争议的更好办法,并使对方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正是他们所想、所需要的,从而使当事人同意你的意见,实现和解,达成调解。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亲和仲裁,就是靠这一点一滴的言语和行为积累起来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仲裁委员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李常林
我们把实现和解和调解作为仲裁工作的最高境界,努力实现亲和仲裁,我们在推广和谐仲裁中主要抓住了十大要素:
争取优秀仲裁员的参与。最成功的和解总是因为外部力量的介入才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仲裁员的参与,许多案件靠双方当事人自己和解是较难的。优秀仲裁员参与和解进程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一切矛盾、冲突和争议,都置于仲裁员的监督下,形成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局面。经验证明,只有那些诚信、公正、宽容、亲和、聪明、睿智的仲裁员,才能成功解决纠纷。
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在和解过程中,不遵守诺言是很糟糕的事情,这会使当事人对调解、和解的执行产生怀疑,并怀疑调解、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纠纷之所以发生并长期解决不了,很大程度上是不遵守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尊重以前作出的所有承诺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和解得以实现的前提。
保证双方提出的条件能被接受。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可望而不可即的要求,要挟对方,是和解的大敌。要使双方都有诚意,一方提出的条件能够被对方所接受,是实现和解的心理基础。
让双方都能做一些适当让步。不让别人过去,就是不让自己过去;为难别人就是为难自己。仲裁和解进程最显著的特点是,纠纷一经发生,它就客观存在,而且这种存在会搅乱你的生活与工作。要让当事人明白,纠纷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而且还有可能酿成司法诉讼,费时费力,也会失去许多事业发展的新机会,造成更大损失。
不要急于求成。和解需要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形成一系列的信任措施和保障,因此,要做好庭前庭后、庭内庭外的工作,建立信任基础,创造和解条件,这样才能瓜熟蒂落。
不要忙于下结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员,在纠纷发生后,都希望尽快形成解决方案,结束双方争议。但仲裁和解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欲速则不达,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不宜匆忙下定论,以免引起更大的争议。
不要求别人说不可能说的话。确保每个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是一门比较深奥的和解艺术。在这里,表达能力很重要,无论说什么都应该以委婉的方式说出来,要让每个人感到是赢家,要确保每个人都不丢面子和不受伤。
选择合适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有一个主要问题要讨论,那么你要确保这个问题适合讨论,而不是由此引起更大的争议,更不能是反目为仇的导火线。仲裁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引导到焦点问题上来,并在当事人之间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共振点。
不要提出额外要求。一旦提出最后一项要求,就不能再额外要求什么。须知,只有提出的要求有一个明晰的度,和解才有可能性。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漫无边际,对方总是怀疑你还有别的要求,或者留下贪得无厌的印象,和解就没有可能了。总之,要求要适度,和解才可能。
不要半途而废。无论发生其他什么事情,必须将和解进程进行到底,这是和解成功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和解的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争议、冲突、抗争都是正常的。因此,仲裁员应当有信心、耐心和毅力,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共同点,求得争议的合理解决,决不可半途而废。特别是当双方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时,仲裁员更要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要与当事人展开辩论,如果发现自己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不可行、有错误,就应该立即承认并及时改正;不要直接说别人的错误,要用友善的方法使对方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争议,真诚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寻找解决争议的更好办法,并使对方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正是他们所想、所需要的,从而使当事人同意你的意见,实现和解,达成调解。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亲和仲裁,就是靠这一点一滴的言语和行为积累起来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仲裁委员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李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