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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3/1/15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