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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你选择仲裁了吗?

发布时间:2011/11/30 12:32:47

    谈成一笔生意,各方皆大欢喜。但是,老板们在庆祝洽谈成功的时候,往往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
    目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诉讼和仲裁。诉讼是传统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有关法院即可自动取得管辖权。仲裁则是《仲裁法》专门为解决合同争议设立的制度,仲裁委员会即是合同争议解决的机构。但是进入仲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说明发生争议愿意仲裁解决,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授权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以其快捷、便利、亲和、专业、保密等特点,成为解决合同争议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的商事交往中,很多人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爱于面子,不好意思谈及今后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更不好意思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成为企业老板的“难言之隐”。还有一些企业老板,只是在合同中注明“仲裁”字样,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以至于在发生合同争议后,无法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合同争议。因此,建议企业家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认真对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丑话说在前头,订立规范准确的仲裁条款。聊城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条款是: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聊城仲裁委员会自从2005年成立以来,迅速拓展业务范围,以其“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的工作理念,务实、亲和的工作作风,不仅逐渐被我市企业认可,案件所涉及到的企业已有十多个省份。2010年进入全国百强仲裁机构行列。聊城仲裁委真诚希望企业家们在签订合同时,签订规范准确的仲裁条款,为各方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即使没有事先签订仲裁条款的,也可以通过事后的仲裁补充协议,进入仲裁程序。